基于《论三十六旬星》的三分主星分配原理重建
作者:索尔 Solaris
本文尝试从昼夜区间、星座主宰关系,以及行星之间的擢升亲缘入手,重建古典占星中三分主星的分配逻辑。其中最关键的线索,来自由 Simonetta Feraboli 整理与编辑的一部技术类赫尔墨斯文献《赫尔墨斯之书:论三十六旬星》(后文简称《论三十六旬星》),这部文献在解释行星年限和婚姻征象时,留下了关于区间、主宰、擢升与三分如何相互联结的片段。本文提出的筛选与替补规则,是连接这些片段线索的一次尝试,说明哪些行星会被选进每组三分性,并进一步讨论其职务与顺位,尤其用以解释第三颗共同主星的来源。
一、多罗修斯三分性
三分性首先是一种星座分组:在黄道上相隔120度的三个星座,构成一组三分性。白羊座、狮子座和射手座是一组,金牛座、处女座和摩羯座是一组,其余两组依此类推。为方便阅读,本文沿用火、土、风、水象星座的通行名称。
在多罗修斯传统中,每组三分性都有三颗主星。后来的表述通常称其为昼间主星、夜间主星和共同主星,配置如下:
在昼间盘中,通常依昼间主星、夜间主星、共同主星的顺序考察;在夜生盘中,前两位交换,共同主星仍在第三位。
二、三分主星的建构原则
原则 I:昼夜区间限定候选
昼夜区间是这一重建的起点。在传统的昼夜行星系统中,太阳统领昼间阵营,木星和土星与之同队;月亮统领夜间阵营,金星和火星与之同队。水星具有中性性质,随晨星、昏星状态而分别倾向昼间与夜间。
星座也有相应的昼夜划分。火象与风象是昼间星座;土象与水象是夜间星座。
于是,一条直接的筛选原则便是:昼间星座从昼间行星中选择主星,夜间星座从夜间行星中选择主星,水星作为中性行星暂时保留在两侧。在这一阶段,火象和风象的候选是太阳、木星、土星、水星;土象和水象的候选是月亮、金星、火星、水星。
原则 II:水星归属偏向昼间阵营
线索来自《论三十六旬星》第 XXIII 章,其中讨论寿命论断中的行星大年,尝试利用双光体、星座主宰和行星之间的关系,解释这些年数如何分配。所谓「大年」,是行星所能赋予的最长的寿命行星年限。
占星主流传统中,五颗行星的大年是行星在「埃及界」中各自占据的度数的总和;而这份文献则提出,「双光体」太阳和月亮为其余五颗行星分配大年,分配逻辑基于宇宙诞生图及行星主宰关系,所得的数字与通行年限表大体接近,但存在几处差异。本文重点关注文献在分配年限时体现的行星关系倾向,两种体系的年限对比如下:
太阳既主宰狮子座,便主管大年,即一百二十年;因半圆之故,其一半是六十年。这六十年的一半是三十年,它赋予了与自己相对的土星之宫,即水瓶座;这称为小年。
月亮既主宰巨蟹座,便主管大年,即一百零八年,其一半是五十四年。这五十四年的一半,即二十七年,月亮赋予了土星之宫,即摩羯座。于是水瓶与摩羯两座的年数相加,得到土星的大年五十七年。
至于木星,因它与太阳同属一个区间,又是太阳那个三分的主星,太阳便因射手座的三分关系,从一百二十年中赋予了它一半,即六十年;又赋予了小年,即十九年。于是木星的大年是七十九年,这是它从太阳那里得来的。
同样,月亮也出于善意和三分上的接纳,因为双鱼座与巨蟹座同属一个三分,从一百〈零八〉年中赋予木星一半,即五十四年,又赋予小年,即二十五年;于是大年又是七十九年。至于火星,因它与月亮同属一个区间,月亮赋予它一百零八年的一半,即五十四年。太阳却因火星对火性的、败坏的本质作了恶意的模仿,不赋予它大年;只因白羊座的三分关系,将小年即十八年分作两份,赋予它一半,即九年。于是火星的大年是六十三年。1
同样,对于金星,由于三分、擢升和主宰权上的接纳,因为月亮在金牛座擢升,并在夜间区间中(与金星)共同主管,月亮赋予它一百零八年的一半,即五十四年。同样,土星也因天秤座的三分与擢升关系,自己加上三十年赋予了金星;合在一起,大年是八十四年。
至于水星,因为它与土星在宫上(即天秤座与双子座)共有主权,便因区间相近,从土星那里得到大年五十七年;又从太阳那里得到小年,即十九年。两者相加,水星的大年为七十六年。
——《论三十六旬星》第 XXIII 章《五大行星大年与寿限分配》
太阳主宰狮子座,取大年120年,小年19年;月亮主宰巨蟹座,取大年108年,小年25年。其余行星如何得到年数,取决于其主宰星座与双光体的家宅成何种关系、彼此是否同一区间,或是否通过擢升形成联系。
土星所得的57年,来自太阳与月亮各自大年的1/4。太阳将30年分配给狮子座对面的水瓶座,月亮将27年分配给巨蟹座对面的摩羯座。两个星座都由土星主宰,30与27相加,便组成土星的大年57年。这一分配依据的是主宰星座之间的对分关系。补充说明,土星的小年30年等于其回归周期。
木星有两条不同的计算路径:其一,射手座与狮子座成三分相,木星又与太阳同一区间,因此获得太阳大年的一半60年,再加太阳小年19年,合计79年;其二,双鱼座与巨蟹座成三分相,月亮给出大年的一半54年,再加自身小年25年,同样得到79年。
火星是凶星,太阳对火星有所保留,只通过白羊座的三分关系给出小年的一半,9年;火星与月亮同属夜间阵营,获得月亮大年的一半54年,因此合计63年。
这和通用的火星的大年66年不同,但1936版的校勘作者贡德尔(Wilhelm Gundel)提出,古典占星中,7年、9年的厄年,其乘积正好是63,对应这里火星的大年,这个巧合挺有意思的,特此附记。
金星获得月亮大年的一半54年,一方面因为二者同属夜间阵营,另一方面因为月亮在金星主宰的金牛座擢升。土星又因自己在金星主宰的天秤座擢升,赋予金星自身的小年30年,合计84年。这与通行表中的金星大年82年也有差异。
最后是水星。不难观察到,土、木、火、金四颗行星,各自的大年分配都有昼间与夜间行星共同参与;唯独水星的年数:土星大年57年、太阳小年19年,合计76年,全部来自昼间阵营,且文献明确强调它与土星「区间相近」,这是水星偏向昼星的证词。基于此,我们给出对「原则 I」 的缩限,规定水星偏向昼间阵营;进一步地,昼间星座的三分主星取自昼间行星和「水星」,夜间星座的三分主星只取自夜间行星。
原则 III:擢升亲缘接替异区间主星
候选范围确定后,还需要知道为什么某颗行星会进入特定的一组三分。我的出发点是该组三个星座的主宰星:它们本来就是三处家宅的主人,应当拥有优先资格。如果某位主宰不符合区间,便寻找与其有亲缘、又符合区间的行星接替。「亲缘」的线索同样来自《论三十六旬星》。《论婚姻》一章解释,土星与火星虽然是凶星,却仍能通过某些配置参与婚姻事务,因为它们与金星之间存在亲缘关系:
凶星,即土星与火星,也借某些相位影响婚姻之事,因为它们在摩羯座与双鱼座,以及在金牛座与天秤座中,同金星有某种亲近与亲缘关系:彼此的主宰星座里,有对方的擢升与三分。如天秤座是〈金星的主宰星座〉,却是土星的擢升与三分;摩羯座是土星的主宰星座,却是火星的擢升、金星的三分;金牛座是金星的主宰星座,摩羯与其成三分,正如天秤之于水瓶。
——《论三十六旬星》第 XVII 章《论婚姻》
这段话论述了两种联系。
第一种是从主宰星座沿三分相延伸所得的联系:
金星主宰金牛座,摩羯座与金牛座成三分相,因此金星与摩羯座建立了联系(进一步地,土星主宰摩羯座);
土星主宰水瓶座,天秤座与水瓶座成三分相,因此土星与天秤座也建立联系(进一步地,金星主宰天秤座)。
基于主宰星座三分相位的联系,行星与行星之间有了亲缘关系。
第二种是主宰与擢升交织形成的联系:
土星擢升于天秤座,金星主宰天秤座;
火星擢升于摩羯座,土星主宰摩羯座。
基于主宰或擢升于同一星座,行星与行星之间有了亲缘关系。
第二种亲缘关系,就是我们将在「原则 III」中使用的,寻找接替行星的规则。具体而言,一颗行星在另一颗行星主宰的星座擢升,便在两者之间建立了亲缘关系,这种关系可以进行双向取用,使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彼此的接替行星。据此定义,七颗行星之间一共有六对亲缘:
六对亲缘中,有五对连接昼间与夜间行星,只有月亮与金星同属夜间阵营。这使亲缘关系适合承担跨区间替补的职能:主宰星不符合区间时,往往可以通过亲缘关系,在对立区间中找到接替行星。
水星则较为特殊。它在自己主宰的处女座擢升,因此水星没有接替行星,也没有行星以水星为接替行星。补充说明,多罗修斯给水星在处女座额外补充了三分的尊贵,水星是土象三分里唯一被区间规则排除、又没有亲缘星可以替补的宫主星,某种程度上也与这一条件相呼应。
由此,完整的三分主星筛选原则可以表述为:先保留符合区间的主宰星,再以符合区间、尚未入选的亲缘星接替不合区间者。并且,接替行星倾向于作为共主存在,这一点将体现在分配顺序上。
原则 IV:三分主星顺位与限制
筛选出每组三分的三位成员后,还需确定它们各自担任昼间主星、夜间主星还是共同主星。这一顺位分配由以下规则共同决定:
首先是主宰优先原则:原本主宰该组星座的行星优先担任昼间、夜间主星,而通过「原则 III」引入的接替行星,原则上排在第三顺位作为共主。
其次是统领地位限制与凶星调和限制:双光体作为各自阵营的统领,不能担任对立时段的主星,即月亮不可作为昼主,太阳不可作为夜主。同时,昼夜区间系统对凶星设有调和限制:土星本性寒冷,分配至昼间是为了借白昼之热加以中和,因此不能担任夜间主星;火星本性干燥灼热,分配至夜间是为了借夜晚之湿加以缓和,因此不能担任昼间主星。当主宰行星受此限制无法出任昼主或夜主时,调换顺位。
三、将规则应用于四组三分性
下面将根据上述规则讨论三分主星成员。
火象:昼间星座,取自昼间行星和水星
火象星座为白羊座、狮子座和射手座,分别由火星、太阳与木星主宰。太阳与木星属于昼间行星,符合「原则 I」,直接入选。火星属于夜间阵营,不符合「原则 I」,需要依据「原则 III」寻找亲缘行星以接替。火星有两颗亲缘星:太阳在其主宰的白羊座擢升,它自己则在土星主宰的摩羯座擢升。太阳已经入选,剩下的土星又属于昼间阵营,于是由土星补足第三位。火象组得到太阳、木星、土星分别担任昼主、夜主、共主。
风象:昼间星座,取自昼间行星和水星
风象星座为双子座、天秤座和水瓶座,分别由水星、金星与土星主宰。水星与土星符合「原则 II」,直接入选;金星属于夜间阵营,不符合「原则 I」,需要依据「原则 III」寻找亲缘行星以接替。
金星的亲缘星有月亮、土星与木星。月亮不符合「原则 I」,土星已经入选,尚未入选而又符合条件的便是木星。于是,风象组得到水星、土星、木星。考虑到「原则 IV」,土星不能作为夜间主星,因此被分配到昼间主星的位置,风象组最终得到土星、水星、木星分别担任昼主、夜主、共主。
土象:夜间星座,取自夜间行星
土象星座为金牛座、处女座和摩羯座,分别由金星、水星与土星主宰。只取夜间行星,金星可以直接入选;土星与水星都被划入昼间阵营,两者都需要依据「原则 III」寻找亲缘行星接替。
土星的亲缘星是金星与火星。金星已经入选,火星属于夜间阵营,于是由火星接替土星。至此已有金星、火星,还缺一颗。水星在自己主宰的处女座擢升,没有可供选择的亲缘行星,因此,这里需要额外引入一颗补位行星:与已入选的金星同区间的亲缘行星,擢升于金牛座的月亮。依据「原则 IV」,火星作为土星的亲缘行星入选,倾向于作为共主;月亮因擢升于金牛座入选,紧跟在主宰金牛座的金星之后,因此土象组得到金星、月亮、火星分别担任昼主、夜主、共主。
水象:夜间星座,取自夜间行星
水象星座为巨蟹座、天蝎座和双鱼座,分别由月亮、火星与木星主宰。月亮与火星符合「原则 I」,直接入选;木星属于昼间阵营,需要依据「原则 III」寻找亲缘行星以接替。木星的亲缘行星是月亮与金星:木星在月亮主宰的巨蟹座擢升,金星则在它主宰的双鱼座擢升。月亮已经入选,因此由金星补位。水象组得到金星、火星、月亮,与土象组包含相同的三颗行星。依据「原则 IV」,月亮与火星均不能作为昼主,那么只剩下补位的金星再次作为昼主,取本就排第二位的火星作为夜主,则月亮作为共主。因此水象组得到金星、火星、月亮分别担任昼主、夜主、共主。
四、总结
这一重建的核心,是将三分主星还原为一个有章可循的共同体:以同组星座的原生主宰星为基础,受昼夜区间的统摄与约束,再借擢升亲缘吸纳替补成员,由此推导出昼主、夜主与共主的席位与顺位。这一建构逻辑也揭示了三分尊贵的本质:如果说主宰星座是行星各自的家宅,那么三分性就是这几处家宅的主人携同阵营亲族结成的互助领地。当行星落入自身的三分星座时,便如同踏入了由盟友与亲族组成的群体,进而获得接应与支持。
注释
- 《论三十六旬星》第 XXIII 章给出火星大年63、金星大年84,通行版本分别为66与82;太阳小年在火星段出现18,在木星、水星段为19。引文保留这些差异,未作统一。
References
- 多罗修斯《占星长诗》;D. Pingree(编),Dorothei Sidonii Carmen Astrologicum,Leipzig,1976。
- S. Feraboli(编),Hermetis Trismegisti De triginta sex decanis,Turnhout:Brepols,1994。
- W. Gundel,Neue astrologische Texte des Hermes Trismegistos: Funde und Forschungen auf dem Gebiet der antiken Astronomie und Astrologie,München,1936。
